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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告-為維護鰻魚自然資源及國內鰻魚產業發展,請於鰻線、鰻苗及幼鰻管制出口期間(每年自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)加強查緝工作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告-為維護鰻魚自然資源及國內鰻魚產業發展,針對鰻線、鰻苗及幼鰻訂有輸出規定,於每年自111至翌年331管制出口並加強查緝工作。
 
說明:
ㄧ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2年10月21日漁四字第1021346280、1021346280A號來函通知辦理。
 
二、養殖鰻魚(以日本鰻Japanese eel,Anguilla japonica為主)之種苗完全來自於天然捕撈;基於資源維護及國 內產業發展考量,我國自96年起將c.c.c號列為0301.92.20.10-9「鰻線(白鰻線)(每公斤5,000尾以上)」、0301.92.20.20-7「鰻苗(白鰻苗)(每公斤501尾至5,000尾)」及0301.92.20.30-5「幼鰻(幼白鰻)(每公斤11尾至500尾)等3種項目,增列輸出規定代號「112」,即每年自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管制出口。
 
三、經瞭解於前述管制出口期間,走私業者可能運送鰻苗至國外之管道如下:
(一)以國內線空運(貨運)至金門,再走私出口至中國大陸(貨輪、旅客或逕以漁船方式載運)。
(二)混裝於一般成鰻(活魚)貨品中走私出口。
(三)夾藏於旅客託運行李走私出口。
(四)直接由漁船載運走私。
 
四、漁業署本(102)年度已請財政部關務署、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等單位,於前述管制 出口期間持續辦理查緝工作,請惠予週知相關業者於前揭管制出口期間,勿違規私運鰻線、鰻苗或幼鰻;另如有走私情資,請通知相關單位或由漁業署轉知,以共同維護國內鰻魚產業永續發展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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