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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】113年農曆春節期間發證注意事項
有關農業部漁業署本(113)年農曆春節期間受理核發
「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」相關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3年1月25日漁四字第1131547718號函辦理
二、有關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農曆春節期間(114年1月25日至2月2日),共計9日停止
    發證,自2月3日(星期一)上午9時起,恢復受理發證,停止發證期間之證明書有效期
    限調整說明如下:
(一)活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3日,考量業者農曆春節期間出口需求,農曆春節
              (1月25日至2月2日)期間不予計算,順延證明書有效期限。
(二)加工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14日(含假日),因有效期限較長,業者可配合出貨日提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出申請,證明書有效期限計算包含農曆春節,不予順延。
三、農曆春節期間如有證明書緊急事宜,請洽漁業署臺北辦公大樓辦公室1樓服務台
    (聯絡電話:02-23835919),如遇加工鰻簽審通關共同平台操作問題,請洽平台維護
    廠商(聯絡電話:0800-588-889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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