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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業界訊息】有關中國大陸鰻魚產品可能違規輸銷我國,持續加強查驗、走私等違規事宜
 
一、依據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114年8月27日鰻基金字第093號函
    辦理。
 
二、有關輸入供食品用之鰻魚產品,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    (下稱食安法)第30條第1項規定,應申請輸入查驗,查驗結果符
    合食安法相關規定者,始予放行。查驗不符合產品,除依規定命
    業者將產品辦理退運或銷毀外,並提高抽驗機率,最高可至100%
    逐批查驗。

三、另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,倘業者違反前揭規定,未辦理輸入產品
    資訊申報,或申報之資訊不實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
    罰鍰。

四、食藥署將持續加強執行輸入食品邊境查驗,對於經濟部管制輸入
    之鰻魚(輸入規定465、MWO),如發現產地有疑慮或虛報貨品之情形
    ,將函知相關單位,以協助維護產業權益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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