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消息
公會活動
首頁 / 最新訊息 / 最新消息
【政令宣導】申請113年度第二階段(114年6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)鰻魚放養許可事宜
公告事項
 
一、依據農業部漁業署(下稱漁業署)114年4月25日漁四字第1141405571號
    函辦理。   
 
二、請養鰻業者於旨揭期間,依本事項第5點規定,向所屬鰻魚生產合作社申
    請放養許可,並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如下:
 
(一)養鰻業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;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 
(二)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:
 
    1.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。
 
    2.屬都市土地者,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登記證明。
 
    3.如非所有權人應檢附租賃契約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。
 
(三)養鰻業者(包括「稚鰻育成業者」及「成鰻養殖業者」),應依本事
      項規定取得許可,始得放養鰻魚。倘未經許可放養鰻魚,漁業署得依漁
      業法第65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 
<<上一則 回上一層 下一則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