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為利統計113年11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止(下簡稱第1階段)
未用罄之賸餘稚鰻放養量,請宣導貴轄養鰻業者依「鰻魚放養
管理及應遵行事項」確實辦理放養量申報及展延等事宜,詳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依據「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」(簡稱本事項)及農業部
113年12月4日農授漁字第1131418749號函轉財團法人台灣區
鰻魚發展基金會所送「113年度鰻魚放養許可案件清冊」(諒達)辦理。
二、經查,旨揭第1階段鰻魚放養許可期限將於114年4月30日截止,
為保障養鰻業者權益,請貴社輔導轄內養鰻業者遵守本事項相關規定:
(一)放養許可:養鰻業者應依本事項規定取得許可,始得放養鰻魚。
(二)放養申報:
1、成鰻養殖業者:應於稚鰻放養後10日內,檢具稚鰻放養許可
文件、稚鰻育成業者出售稚鰻之證明文件、放養申報書,向
原申辦許可之合作社或聯合社申報實際放養規格及尾數;分
批放養者,應逐批申報。
2、稚鰻育成業者:應於每年4月至10月期間,每月10日前檢具前
1個月之稚鰻育成申報書,向原申辦許可之合作社或聯合社
申報稚鰻育成量。
(三)許可放養期限及展延申請:各成鰻養殖業者之稚鰻應於114年
4月30日前完成放養並申報;逾期未放養者,由農業部廢止核定
稚鰻放養量。但已購買稚鰻,並於113年4月30日前向農業部申
請同意者,得展延至1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放養及申報。
(四)第2階段(114年6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)全國總容許放養量及
申請:農業部將於114年6月1日前公告,由成鰻養殖業者申請再分配。
三、為利統計第1階段未用罄之賸餘稚鰻放養量,請合作社協助養鰻
業者依前揭規定辦理放養申報及展延申請事宜,並於114年4月
30日前彙整轄內鰻魚放養量等清冊函送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
展基金會及農業部憑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