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1月2日漁四字第1131547718號函辦理
二、有關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農曆春節期間(114年1月25日至2月2日),
共計9日停止發證,自2月3日(星期一)上午9時起,恢復受理發證,停止發
證期間之證明書有效期限調整說明如下:
(一)活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3日,考量業者農曆春節期間出口需求,農曆
春節(1月25日至2月2日)期間不予計算,順延證明書有效期限。
(二)加工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14日(含假日),因有效期限較長,業者可
配合出貨日提出申請,證明書有效期限計算包含農曆春節,
不予順延。
三、農曆春節期間如有證明書緊急事宜,請洽漁業署臺北辦公大樓辦公室1樓
服務台(聯絡電話:02-23835919),如遇加工鰻簽審通關共同平台操作問
題,請洽平台維護廠商(聯絡電話:0800-588-889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