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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令宣導】114年農曆春節期間發證注意事項

有關農業部漁業署本(114)年農曆春節期間受理核發


「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」相關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 
說明:
 
一、依據農業部漁業署114年1月2日漁四字第1131547718號函辦理
 
二、有關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農曆春節期間(114年1月25日至2月2日),
    共計9日停止發證,自2月3日(星期一)上午9時起,恢復受理發證,停止發
    證期間之證明書有效期限調整說明如下:
 
(一)活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3日,考量業者農曆春節期間出口需求,農曆
              春節(1月25日至2月2日)期間不予計算,順延證明書有效期限。
 
(二)加工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14日(含假日),因有效期限較長,業者可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配合出貨日提出申請,證明書有效期限計算包含農曆春節,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不予順延。
 
三、農曆春節期間如有證明書緊急事宜,請洽漁業署臺北辦公大樓辦公室1樓
    服務台(聯絡電話:02-23835919),如遇加工鰻簽審通關共同平台操作問
    題,請洽平台維護廠商(聯絡電話:0800-588-889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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