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「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」(下稱遵行事項)第8點規定,於113
年5月14日以農授漁字第1131408143號公告112年度(即112年11月1日
至113年10月31日)未用罄之賸餘稚鰻放養量,檢附公告影本1份,
請查照。
一、依農業部113年05月14日農授漁字第1131408143A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知賸餘稚鰻放養量,由成鰻養殖業者申請再分配。
三、前揭申請,成鰻養殖業者之資格不受本遵行事項第4點規定限制;其申請
程序準用第5點規定。但取得當年度許可文件者,得免附相關文件。
四、另成鰻養殖業者再分配之賸餘稚鰻放養量上限,由保證責任臺灣區鰻蝦
生產合作社聯合社於113年6月11日前,衡平各成鰻養殖業者之合理需求,
並依公開、公正原則統籌調配後,報農業部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