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鰻魚自然資源及國內鰻魚產業發展,請於鰻線、鰻苗及
幼鰻管制出口期間(每年自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)加強宣導切
勿從事走私行為。
一、養殖鰻魚(以日本鰻Japanese eel, Anguilla japonica為主)之種苗
完全來自於天然捕撈;基於資源維護及確保國內產業發展,我國
自96年起將C.C.C. Code 為:
0301.92.20.10-9『鰻線(白鰻線)「每公斤5,000尾以上」』
0301.92.20.20-7『鰻苗(白鰻苗)「每公斤501尾至5,000尾)」』
0301.92.20.30-5『幼鰻(幼白鰻)「每公斤11尾至500尾」』
等3種項目,增列輸出規定代號「112」, 意即每年自11月1日
至翌年3月 31日管制出口。
二、本(112)年度旨揭管制出口期間,農業部漁業署(下稱漁業署)除已
函請財政部關務署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
局等單位,於前述管制出口期間持續加強辦理查緝工作,請惠予
協助週知轄內漁船(筏)主及相關業者切勿從事私運鰻線、鰻苗及
幼鰻,避免涉法;另如有接獲走私情資,請立即通知相關機關及
單位或通報漁業署轉知,以共同迴護國內鰻魚產業永續經營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