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申請111年度第二階段(112年6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止)鰻魚放養許可事
宜,請貴府(會)週知貴轄養鰻業者於112年5月1日至5月20日向養殖場所在地之
合作社提出申請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(下稱漁業署)112年4月28日漁四字
第1121346989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辦理;檢附保證責任台灣區鰻蝦生產合作
社聯合社112年4月21日台鰻聯總字第99號原函影本1份。
三、請貴府(會)週知貴轄養鰻業者應於旨揭期間,依本事項第5點規定,向所
屬鰻魚生產合作社申請鰻魚放養許可, 並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
如下:
(一)養鰻業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;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二)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:
1、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。
2、屬都市土地者,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登記證明。
3、如非所有權人應檢附租質契約等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。
(三)養鰻業者(包括「稚鰻育成業者」及「成鰻養殖業者」),應依本事項規定
取許可,始得放養鰻魚。倘未經許可放養鰻魚,漁業署得依漁業法第65條
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