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(112)年農曆春節期間受理核發「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」相關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2年1月4日漁四字第1121346008號
函辦理:
二、有關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農曆春節期間(1月20日至1月29日),共
計10日停止發證,自1月30日(星期一)上午9時起,恢復受理發證,停止
發證期間之證明書有效期限調整說明如下:
(一)活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3日,考量業者農曆春節期間出口需求,農
曆春節(1月20日至1月29日)期間不予計算,順延證明書有效期限。
(二)加工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14日(含假日),因有效期限較長,業者可
配合出貨日提出申請,證明書有效期限計算包含農曆春節,不予順延。
三、農曆春節期間如有證明書緊急事宜,請洽漁業署聯絡電話:
02-23835919(活鰻,臺北辦公大樓辦公室1樓服務台)
07-8239630(加工鰻,高雄署本部),如遇加工鰻簽審通關共同平台操作
問題,請洽平台維護廠商0800-588-889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