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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7年8月23日農漁字第1071347566A號函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7年8月24日漁四字第1071347577號函辦理 主旨:預告修正「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」第四點、第七點、第八點。 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 公告事項: 一、修正機關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。 二、修正依據: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。 三、「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」第四點、第七點、第八點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coa.gov.tw)及本會漁業署(網址:http://www.fa.gov.tw)「漁業法令」之「法令命令草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本次修正主要係參酌產業團體共識,且因涉放養期限調整,其相關資訊需刊載於放養許可文件,故應於107年10月底本會放養許可文件核發前,完成法規修正事宜,爰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30日之必要。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。 (二)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。 (三)電話:(02)23835754 (四)傳真:(02)23328950 (五)電子郵件:chundeng@ms1.fa.gov.tw。 檢附資料: 稚鰻放養量展延申請書修正草案對照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四點、第七點、第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四點、第七點、第八點修正草案對照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