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鰻魚自然資源及國內鰻魚產業發展,請於鰻線、鰻苗及幼鰻管制出口
期間(每年自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)加強查緝工作。
一、養殖鰻魚(以日本鰻Japanese eel, Anguilla japonica為主)之種苗完全
來自於天然捕撈;基於資源維護及國內產業發展考量,我國自96年起
將c.c.c.號列為0301.92.20.10-9「鰻線(白鰻線)(每公斤5,000尾以上)」、
0301.92.20.30-7「鰻苗(白鰻苗)(每公斤501尾至5,000尾)」及0301.92.
20.30-5「幼鰻(幼白鰻)(每公斤11尾至500尾)」等3種項目,增列輸出規
定代號「112」,即每年自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管制出口。
二、華盛頓高約(CITES)已關注東亞地區鰻苗不透明貿易情形,並於105年9-10
月第17次締約國大會決議通過,將加強調查鰻鱺屬物種的資源及貿易情
形,另108年CITES第18屆締約國大會雖未提案列入附錄二,但通過提案
將持續針對鰻鱺屬資源量及非法貿易問題進行調查,將來仍未排除提案列
入可能性,倘未來日本鰻列入貿易管制勢必將衝擊我國出口導向之鰻魚產
業。
三、令日本NHK等相關媒體報導,我國不肖業者收購國內鰻苗,透過多種管
道輸出到日本,其中以經由香港輸往日本最多,經瞭解於前述管制出口
期間,走私業者可運送鰻苗至國外之管道如下:
(一)以國內線空運(貨運)至金門,再走私出口至中國大陸(貨輪、旅客或逕
以漁船方式載運)。
(二)混裝於一般成鰻(活魚)貨品中走私出口。
(三)夾藏於旅客託運行李走私出口。
(四)直接由漁船載運走私。
四、本年度國內鰻苗捕撈汛期將至,請於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加強查緝非法走私
出口,俾維護我鰻魚產業永續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