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鰻魚自然資源及國內鰻魚產業發展,請於鰻線、鰻苗及幼鰻管制出口期間(每年
自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)加強宣導切勿從事走私行為。
一、養殖鰻魚(以日本鰻Japanese eel, Anguilla japonica為主)之種苗完全 來自於天然
捕撈;基於資源維護及國內產業發展考量,我國自96年起將c.c.c.號列為
0301.92.20.10-9「鰻線(白鰻線)(每公斤5,000尾以上)」、0301.92.20.20-7「鰻苗
(白鰻苗)(每公斤501尾至5,000尾)」及0301.92.20.30-5「幼鰻(幼白鰻)(每公斤11尾
至500尾)」等3種項目,增列輸出規定代號「112」,即每年自11月1日至翌年3月
31日管制出口。
二、華盛頓公約(CITES)已關注東亞地區鰻苗不透明貿易情形,並於105第17次締約國
大會決議通過,將加強調查鰻鱺屬物種的資源及貿易情形,另108年CITES第18屆
締約國大會雖未提案列入附錄二,但通過提案將持續針對鰻鱺屬資源量及非法貿易
問題進行調查,將來仍未排除提案列入可能性,倘未來日本鰻列入貿易管制勢必將
衝擊我國出口導向之鰻魚產業。
三、另日本NHK等相關媒體報導,我國不肖業者收購國內鰻苗,透過多種管道輸出到日
本,其中以經由香港輸往日本最多,經瞭解於前述管制出口期間,走私業者可運送
鰻苗至國外之管道如下:
1.以國內線空運(貨運)至金門,再走私出口至中國大陸(貨輪旅客或以漁船方式載運)。
2.混裝於一般成鰻(活魚)或活體生物貨品中走私出口。
3.直接由漁船載運走私。
4.夾藏於旅客托運行李走私出口。
四、漁業署本(111)年度已函請財政部關務署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
察局等單位,於前述管制出口期間持續加強辦理查緝工作,請惠予協助周知所屬漁
船(筏)主及相關業者於前揭管制出口期間,切勿違規私運鰻線、鰻苗或幼鰻;另如有
是項走私情資,請通知相關機關(單位)或通報本署轉知,以共同維護國內鰻於產業永
續經營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