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: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(111)年農曆春節期間受理核發「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」相關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
公告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1年1月24日漁四字第1111346228號函辦理。
二、漁業署108年8月21日漁四字第1081347963號函及同年10月22日漁四字
第1081348520號函諒達。
三、有關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農曆春節期間(1月29日至2月6日,共計9日)
停止發證,並自2月7日(星期一)上午9時恢復受理發證,其證明書有效期限
說明如下:
(一)活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3日,考量業者農曆春節期間出口需求,故農曆
春節(1月29日至2月6日)期間不予計算,順延證明書有效期限。
(二)加工鰻部分(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):證明書有效期限14日(含假日),因有
效期限較長,業者可配合出貨日提出申請,故證明書有效期限計算包含農
曆春節不予順延。
四、農曆春節期間如有證明書緊急事宜,請洽漁業署聯絡電話:02-23835919
(活鰻,臺北辦公大樓辦公室1樓服務台)或07-8239630(加工鰻,本署),如
遇加工鰻簽審通關共同平台操作問題,請洽平台維護廠商0800-588-889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