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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導業者確實辦理放養量申報及展延
主旨為利統計109年11月1日至110年4月30日止(以下簡稱第1階段)未用罄之賸
稚鰻放養量,請宣導貴轄養鰻業者依「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」確實辦
理放養量申報及展延等事宜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
一、依據「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」(以下簡稱本事項)及本會109年12月10日
  農授漁字第1091225393號函轉財團法人臺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所送「109年度
  鰻魚放養許可案件清冊」(諒達)辦理。
 
二、查第1階段鰻魚放養許可期限將於110年4月30日截止,為保障養鰻業者權
  益,請貴社輔導貴轄養鰻業者遵守本事項相關規定,摘要如下:
 (一)放養許可:養鰻業者應依本事項規定取得許可,始得放養鰻魚。
 (二)放養申報:
  1、成鰻養殖業者:應於稚鰻放養後10日內,檢具稚鰻放養許可文件、稚鰻
       育成業者出售稚鰻之證明文件、放養申報書,向原申辦許可之合作社或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聯合社申報實際放養規格及尾數;分批放養者,應逐批申報。
  2、稚鰻育成業者:應於每年4月至10月期間,每月10日前檢具前1個月之稚
       鰻育成申報書,向原申辦許可之合作社或聯合社申報稚鰻育成量。
      (三)許可放養期限及展延申請:各成鰻養殖業者之稚鰻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完
      成放養並申報;逾期未放養者,由本會廢止核定稚鰻放養量。但已購買稚
     鰻,並於110年4月30日前向本會申請同意者,得展延至110年10月31日前完
      成放養及申報。
      (四)第2階段(110年6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)全國總容許放養量及申請:本會將
      於110年6月1日前公告,由成鰻養殖業者申請再分配。

三、為利本會統計第1階段未用罄之賸餘稚鰻放養量,請貴社協助養鰻業者依前
  揭規定辦理放養申報及展延申請事宜,並於110年4月30日前彙整貴轄鰻魚放
  養量等清冊函送財團法人臺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及本會憑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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