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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年農曆春節期間發證注意事項

公告:
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(110)年農曆春節期間受理核發「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」相關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 查照。

公告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0年1月20日漁四字第1101346193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有關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農曆春節期間(2月10日至2月16日,共計7日)停止發證,並自2月17日(星期三)上午9時恢復受理發證,其證明書有效期限說明如下:
(一)活鰻部分:證明書有效期限3日,考量業者農曆春節期間出口需求,故農曆春節(2月10日至2月16日)期間不予計算,順延證明書有效期限。
(二)加工鰻部分(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):證明書有效期限14日(含假日),因有效期限較長,業者可配合出貨日提出申請,故證明書有效期限計算包含農曆春節不予順延。

三、曆春節期間如有證明書緊急事宜,請洽漁業署聯絡電話:02-23835919(活鰻,台北辦公大樓辦公室1樓服務台)或07-8239630(加工鰻,本署),如遇加工鰻簽審通關共同平台操作問題,請洽平台維護廠商0800-588-889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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